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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汽车牌照的行为能否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1-04-28 13:10:03 来源:


盗窃他人汽车牌照的行为能否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盗窃他人汽车牌照的行为能否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高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分析

作者:陈言  发布时间:2010-01-12 13:40:44


案情

    被告人高祥于2008年5月间,先后多次在沈阳市铁西区、于洪区等地,将被害人停放的汽车牌照盗走,后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至300元不等。

裁判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10月1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祥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评析

    本案中,高祥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审判过程中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另一种意见高祥多次盗窃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车牌,侵犯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目前,盗窃车牌行为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形成“撬、盗、讹”一条龙,犯罪分子大致采取这样的模式:撬盗被害人车牌并当场留下写有取回牌照的联系方式,然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对撬盗车牌的犯罪行为,此前一般以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追究,但这两种罪名都需要达到一定的犯罪金额才能定罪,因此一些犯罪分子经常逃避打击,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则不存在此问题。

    我们认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证件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证件取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意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汽车牌照是由交管部门和公交机关共同颁发的,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的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经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故汽车牌照可以作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

    至于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仍决意盗窃,过失既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综上,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高祥,对于打击盗窃机动车牌照有极大震慑作用,维护了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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