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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卖房合同,无效

2011-04-27 19:20:39 来源:


恶意串通签卖房合同,无效

一套房产先抵股东红利再奖员工 因该房归属对簿公堂

恶意串通签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起房屋确权案

作者:孙启明 徐德利  发布时间:2011-04-22 09:54:49


    一家公司决定用房产来冲抵一位股东应得的红利后,又将该房奖励给员工。巧的是,该员工恰好是这位股东的男友,所以公司“一女许两家”的做法并没有当即引起波澜。不料,其后双方分手,于是围绕该房归属问题的诉讼由此展开。

    据市民董某称,她是本市一家置业公司的股东,2003年7月30日通过与公司另一股东陆某及其丈夫韩某协商一致,以33万元价款购买了苏某名下坐落于河西区尖山路的一套房屋。对于上述房款,董某以公司的股东分红支付了18万元,其余房款约定日后再行支付。因故直到2007年1月30日,才办完手续将房屋转至董某名下。后董某屡次要求居住者胡某腾房,但均遭拒。为此,董某将胡某、苏某都推上了被告席,同时将陆某夫妇、置业公司及相关房地产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诉争房属于集资建房,不是商品房,没有产权证,但有公证处的公证。该房原由陆某、韩某夫妇居住,后置业公司以奖励的形式给了他。他系合法取得该房,故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苏某则称,诉争房最初是由他购买的,后在1996年转让给了韩某,原告的诉求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胡某原系恋爱关系。被告苏某于1996年1月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因苏某与韩某有债务关系,苏某于同年将该房转让给了韩某。2003年7月,因上述置业公司业务收入情况较好,决定进行股东分红,预分董某、陆某各18万元,并经协商将陆某之夫韩某所买估价为33万元的诉争房转让给董某,以冲抵董某红利18万元,所差的15万元从此后对董某的分红中扣除。而后,因公司一直未再分红,所以韩某未将该房交付董某,董某也未支付剩余的15万元。2005年1月,因胡某为置业公司创收,公司决定奖励其奖金80万元,并以诉争房屋折算奖金30万元。后陆某夫妇搬离该房并将房屋交付胡某,同时将苏某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公证书一并交付胡某,后胡某进住该房。2006年至2007年间,董某与胡某因故分手。董某为收回自己的股权利益,2007年1月,和苏某、韩某一起到上述房地产公司处,称苏某原签订的合同及票据丢失,并同意将诉争房出售给董某,要求重新签合同。当日,董某即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落款日期为1996年1月12日,但董某并未支付购房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某、第三人韩某一起隐瞒房屋事实,谎称房屋原始买卖合同丢失,导致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该房地产公司得知诉争房屋存在纠纷,房屋原始买卖合同并未丢失,而是由胡某持有,且胡某一直在该房居住,故于2008年4月声明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综上,法院认定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通过恶意串通手段签订,该合同无效,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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