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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合同纠纷案
2011-04-27 19:22:12 来源:
作者:荣珩 发布时间:2008-11-21 08:44:38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房屋置换协议,虽未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二重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审民监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房屋置换合同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1961年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姚某,女,1951年生,汉族。
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刘彤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良栋;代理审判员:王宗新、华勇
重审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铭;人民陪审员:冯莉;助理审判员:许慧勋
重审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平;审判员:张秀云;代理审判员:王岩
再审申请审查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荣珩、张莉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诉称:
2004年10月,我与被告通过中介商议购买被告承租的本市和平区成都道昭明里6号105室公产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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